勞保局不認,最後仍成功爭取18萬薪資墊償
案件背景
為保障勞工權益,勞保設有「薪資墊償制度」:
當公司惡意倒閉時,
👉 勞保局應先行墊付:
- 歇業前 6 個月薪資
- 資遣費
再向公司追償。
但本案中:
👉 地方政府對「歇業時間」作出超出法律的解釋
👉 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墊償
爭點
歇業時間應如何認定?
制度設計原意:
👉 讓勞工可以「快速取得歇業證明」
👉 儘速申請薪資墊償
但實務上出現問題:
- 外國公司公告歇業後直接撤離
- 勞工未即時申請歇業證明
- 公司事後補辦歇業
👉 導致「歇業時間被往前推」
👉 勞工完全領不到補償
處理策略
- 釐清制度立法目的(保護勞工)
- 指出地方政府認定違反法律精神
- 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
- 透過完整論述說服法院
結果
勝訴。
法院採納我方見解,認定:
👉 勞保局應負墊償責任
最終判決:
👉 補發加班費與資遣費
👉 共 18 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