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民間金主簽約,須注意哪些條件?律師為你剖析,借貸前必看
偶爾可能會有這樣的一幅風景:兩個穿西裝的人將一台黑色的賓士,違規停在便利商店門口,一人拿著一個牛皮紙袋,另一個人手上拿著銀行的澎澎信封袋,兩人前後進到便利商店,然後熱情地跟早已等候多時,氣質與氣場顯然差距甚遠的大嬸打招呼。接著雙方坐在便利商店,你就可以看到其中一個西裝男拿著文件,請大嬸簽署一堆文件,然後簽完名還要蓋手印,接著另一個西裝男把信封打開,一疊錢錢跑出來,大嬸開始數錢,確定金額後,西裝人會請他捧著錢笑一個、拍照,接著雙方互道再見。
這是發生什麼事?
民間借款。
在理解這些「偶爾風景」時,我們要理解一件事,所有的行為最後都回歸一件事:法律怎麼判斷。因為法律是當爭議發生時,最終的裁決機制,過往那種欠錢不還用命來償的情況,在這邊不討論…。
借款,法律的要件就是「有說好且有把錢給出去」。這兩個條件,我們仔細來聊聊
1. 有說好
法律並沒有規定合約一定要白紙黑字,如果只是單純借多少、何時還等,那沒有書面,通常也不會有什麼爭議。
但當我們的約定較為複雜時,白紙黑字通常會是首選,例如利息的約定、還款的時間、抵押品細節、違約時的不利益、違約金約定、借款成本的分配等。
2. 有把錢給出去
錢有沒有流動,是借款有沒有完成的關鍵。這筆錢如果是匯款,那匯款水單或銀行紀錄,通常可以證明有流動,但如果是約定抵掉原本的欠款、幫你償還對其他人的債務或是交付現金,則需要特別說明,否則如果有人說沒拿到錢,那事情都會從難以理解變成極度複雜。而拍照,就是現金有交付的一個證明方式。
很可惜,故事到這裡還沒結束。
1. 預收利息
因為擔心大嬸可能有很多地方需要用到這筆款項,所以西裝男通常會要求收取3個月的利息。當然他們也不是傻子,預收的利息如果自本金扣除,那法律上會認為原始借款的金額應該要是遭扣除後的金額,所以西裝男會整筆交給大嬸,留存交付金流的證據後,再「詢問」大嬸願不願意先預付3期利息~
當然,大嬸會發自內心的願意先繳付這3期利息,都是這樣。
2. 簽署本票
本票作為古老的擔保品,雖然歷經數次修法,但對於好人來說,本票被裁定,還是可以造成不小的壓力。既然本票的好處不錯,那金主就一定會請你簽本票。借100萬簽100萬的本票沒問題,可惜金主不會讓你只簽100萬的本票,通常本金的本票一張、利息總額的本票再一張、違約金本票一張,一次三張,簽好簽滿。
3. 蓋100個章
法律對於「以放款為業」這件事,「可能」會把這件事算入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範圍,亦即借款合約需要有審閱期,沒有審閱期的話,消費者可以主張對自己不利的約定無效,但如果是「個別磋商條款」,那就無需審閱期也有效。如何讓條款變成「個別磋商條款」?很簡單,一個條文挖個空,有填上數字再蓋個章,法律上就符合條件。
或許對我們偶然見識這光景的人來說,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,因為下一幕,雙方揮手道別。殊不知數個月後,另一個位置,通常是法院或警察局,同樣的角色,卻有新的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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